事實上在教育現場任教之十數年當中,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重申不得體罰學生之宣導與行政命令不勝枚舉。多年來同仁們對於不對孩子們「施與責打」、「人格貶抑的辱罵」也已經有相當的共識。
然而今天的修法,無論人本、全教會的解釋為何?相信基層教師們所關心只是「究竟何為體罰?」
試想教學現場裡,教師面對35位活蹦亂跳的孩子。學生隨時都可能會注意力不集中、行為需要當場糾正、同學之間會發生糾紛、偶有爭執或打架的情形需要排解。此時,任課教師會採取有效的作為讓學生停止其行為或明白而不再犯。而這個「有效的作為」可能是令其「罰站五分鐘」。但若以今天立法的精神,這五分鐘的罰站若以人本的角度無庸置疑它是「體罰」;換以全教會的角度,若是家長或學生聲稱其「身心受創」,則無論處分再如何輕微仍構陷老師於罪。最終,這樣的立法將扭曲教育,摧毀家長、學生、學校之間的信賴關係。甚至可以預見將來老師極可能採取消極的教育態度以對應這樣動輒得咎的「不確定因素」。我想教育如果走到這步田地,絕非學生之福、家長所樂見。
其實,三讀通過才是真正使法臻於完備的開始,也才是教育主管機關、老師、家長的挑戰。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解釋法令的責任再也無法迴避,須及時清楚釐清「體罰」的定義、訂定相關辦法、臚列案例,讓老師在教學現場中有所依據,確保教學過程的順遂。
當然教師本身亦應該認清教育的本質,順應時代、社會的進步,在教學現場裡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並注重輔導學生的技巧,以符合「法治」與「人權」的方式來輔助教學的進行。
我也相信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接受教育,無不希望孩子能快樂而有效的學習,成為有教養、飽學之人。所以更應該利用有效的
事實上,身為教育工作者更加殷切期盼「教育基本法」的修正能夠有助匡正於長久以往偏頗的現象。它是象徵國家人權法治的進步,但如何兼顧理想與現實、法治與教學效能卻是一大課題。也衷心期待經由我們大家的努力,這個法更臻於周延,可以為教育、為孩子、為我們創造更美好、更友善的教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