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奇摩新聞看到「教育部訓委會常務委員柯慧貞表示,體罰有個身體的「體」,所以對學生身體上的傷害,才能定義為體罰。但不只是老師打學生算體罰,命令學生蹲跳、蛙跳、罰站,都算是體罰。」

雖然這不算好消息,但終於是一連串...中的一點光亮。至少老師們在與學生互動中,不必擔心由於片面說詞而動輒得咎。

當然這不代表老師可以言語為所欲為,如果能夠證明老師的行為、言語損及學生的人格發展與尊嚴,仍必須受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處分。

罵人算不算體罰本來就很難界定了。哪些話能說、哪些不能說,連法律都難以明確界定,刑法「公然侮辱罪」也需由法官逐一檢視案中字句、情境,才能判定。

「責備」不見得是「罵」,「動輒得咎」只會促使廣大的教育工作者放棄「教育」,從「教育工作者」沉淪為「教書匠」,適當責備應該是被允許的。只要老師的出發點是良善的,且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vidw6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